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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

2022/03/07 来源:null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


  为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智慧法院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以在线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审判执行活动。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效便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一网通办、一站通办、一号通办等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注重实效。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完善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全方位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审判执行活动,保障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效率。
  
  (三)统筹共享。加强顶层统筹规划,优先建设和使用全国法院统一信息系统,持续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兼容共享。
  
  (四)创新驱动。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大先进技术研究应用力度,推动业务流程、诉讼规则、审判模式与时俱进。
  
  (五)安全可靠。依法采集、存储、处理和使用数据,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障人民法院在线运行信息安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用以支持在线司法活动的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二、系统建设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设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保障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保障人民法院在线运行。
  
  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以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为核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支持业务协同办理。
  
  第五条  智慧服务系统在互联网运行,与法院专网安全联通,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调解、咨询和普法等在线服务,支撑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
  
  智慧服务系统包括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电子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子送达平台、在线保全系统、在线鉴定系统等。
  
  智慧服务系统应当具备诉讼指引、在线调解及名册管理、在线立案、在线交费、在线证据交换、在线委托鉴定、在线保全、在线庭审、在线执行、在线阅卷、在线查档、在线送达、在线公告、跨域诉讼服务等功能。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与智慧服务系统其他平台对接,作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向人民群众提供在线服务的统一入口。
  
  第六条  智慧审判系统在法院专网或电子政务网运行,为审判人员提供阅卷、查档、听证、庭审、合议、裁判辅助等在线服务,支撑构建现代化审判体系。
  
  智慧审判系统包括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电子卷宗流转应用系统、智能裁判辅助系统、量刑规范化系统、庭审语音识别系统等。
  
  智慧审判系统应当具备案件信息管理、审限管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类案智推、文书辅助生成、量刑辅助等功能。
  
  第七条  智慧执行系统在法院专网或电子政务网运行,为执行人员提供执行协同、执行信息管理、查人找物、财产处置、失信惩戒等在线服务,支撑构建现代化执行工作体系。
  
  智慧执行系统包括执行指挥平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查控系统、失信惩戒系统、司法拍卖系统、一案一帐户案款管理系统、移动执行系统等。
  
  智慧执行系统应当具备执行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执行线索分析、执行财产网络查控、司法拍卖信息发布、网络询价、失信被执行人管理等功能。
  
  第八条  智慧管理系统在法院专网或电子政务网运行,为法院干警提供行政办公、人事管理、审务督察和档案管理等在线服务,支撑构建现代化司法管理体系。
  
  智慧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办公平台、人事管理系统、审务督察系统、电子档案系统等。
  
  智慧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公文在线办理、人事信息管理、审务督察、电子档案管理等功能。
  
  第九条  司法公开平台在互联网运行,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提供依法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庭审活动信息、裁判文书信息、执行工作信息等在线公开服务,支撑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司法公开平台主要包括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等。
  
  司法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公开、信息检索、可视化展现等功能。
  
  第十条  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运行在法院专网或电子政务网,为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和司法公开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统提供数据和智能服务。
  
  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包括司法数据库、数据管理平台、数据交换平台、数据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引擎、司法知识库、知识服务平台和司法区块链平台等。
  
  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应当具备数据汇聚治理、共享交换、关联融合、可视化展现、知识生成、智能计算、辅助决策、证据核验、可信操作、智能合约等功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设信息基础设施,为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支撑。
  
  信息基础设施包括通信网络、计算存储、通用终端设备以及信息管理中心、执行指挥中心、诉讼服务大厅、科技法庭等重要场所专用设施。
  
  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为各类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和运维保障提供计算运行、数据存储、通信传输、显示控制等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设安全保障系统,为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提供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系统包括身份认证平台、边界防护系统、安全隔离交换系统、权限管理系统、安全管控系统和安全运维系统等。
  
  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为各类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提供主机安全、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分类分级、密码加密、防火墙、安全审计和安全管理等安全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设运维保障系统,为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提供运行维护保障。
  
  运维保障系统包括质效型运维服务、可视化管理平台、运行质效报告和应急管理平台等。
  
  运维保障系统应当为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和安全保障系统提供运行、维护和运行质效分析等运维保障服务。
  
  三、应用方式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应用智慧服务系统进行在线调解、在线诉讼,应当先行注册并完成身份认证,取得登录智慧服务系统的专用账号。
  
  同一用户注册智慧服务系统应当以个人身份认证和实名注册为主,尽量使用相同的注册和身份认证信息。
  
  智慧服务系统应当对接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系统支持核对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并支持用户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应用。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智慧服务系统相应平台完成注册后,可以在线登录并通过身份认证,关联相关案件参与在线调解、在线诉讼。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可以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开展在线调解,进行在线申请、接受、拒绝或者终止调解,获得在线调解引导等服务。
  
  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支持人民法院、当事人、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电脑和移动终端设备进行在线调解,支持在线开展调解前协商和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选定、音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等,支持在线诉非对接、诉调对接程序,保存调解过程中的所有音视频和文字材料。
  
  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在线管理相关组织和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电子诉讼、诉讼服务网等平台在线提交立案申请。
  
  人民法院通过智慧审判系统对接智慧服务系统在线处理立案申请,反馈立案结果。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电子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讼服务网等平台在线查看案件相关诉讼费用信息并通过网上支付通道在线交费。
  
  人民法院通过智慧审判、智慧执行系统对接智慧服务系统在线发起交费通知、查看交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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